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街、巷、居民住宅区和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成。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列入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