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房产销售和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时,对申请人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应当告知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及广告发布的地名名称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上的地名一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