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