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六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地名,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