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七条有效城镇路、街、巷名,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地名有偿冠名适用于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