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四条有效门牌号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制。门牌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申请门牌号编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编号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