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二)镇、街道、建制村名称,台、站、港、场、桥梁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主地名一致;
(三)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四)用字准确规范,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五)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禁止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