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以及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方面的照顾。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