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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