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严禁毁林开垦、破坏林草植被,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珍稀野生动物、植物。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展自治县的林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