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