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苗族人员。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