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优先录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在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