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