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