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