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保障工作条件。修志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

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