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古城、古迹拆迁和名称变更,管理部门、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