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新设立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及时纳人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