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