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事业纳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