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事业纳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