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与方志馆在文献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服务。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志书出版后应当向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