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地方志书以及其他地情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建立志书、年鉴、其他地情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目录和全文数据库,推进图片照片、录音录像、旧志等专题数据库建设;通过网络实现地方志信息利用的便捷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