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