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