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