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书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评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