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