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九条有效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