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