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