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