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