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市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