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