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因湿地保护退耕、退牧、搬迁等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