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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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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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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