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