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