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公共汽车线路站点停靠、载客、抢拉乘客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