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提前公告变更运营线路和站点或者从事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停、靠、通行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