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乘客在乘车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由乘务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