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共汽车驾驶员及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