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