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