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场站管理不善,广告设置不规范,经营者不遵守有关规定,运营车辆不符合要求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