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具备运营条件投入运营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