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转让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