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扣押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