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者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