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着装整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准确播报线路、站点名称,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三)禁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乘客;

(四)禁止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和强行拉客;

(五)禁止擅自改线、长线短跑、中途掉头;

(六)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七)维护车内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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